山东警察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

时间:2016年11月24日 11:18  点击:[]

     

 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了保证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 第二条 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,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”的原则。

    第三条 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第二章  学校概要

    第四条  学校全称:山东警察学院

    第五条  学校代码:11324

    第六条  办学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
    第七条  办学层次:本科

    第八条  学校地址:文东校区  济南市文化东路54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明水校区  章丘市章莱路2555

第三章  组织机构

    第九条  山东警察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,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政策,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,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山东警察学院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,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,考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反映情况或投诉(监督电话:0531-82606112)。

第四章  招生计划和招生对象

    第十二条  2016年招生计划1500人,全部为本科。设侦查学、治安学、刑事科学技术、经济犯罪侦查、交通管理工程、公安情报学、网络安全与执法七个本科专业。刑事科学技术、交通管理工程、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,其它专业文理兼收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招生计划通过各级招生主管部门、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,山东省内考生,未婚,年龄不超过22周岁(199491日后出生)。

第五章  招生条件

    第十五条  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,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和面试、体检、体能测试,政审和面试、体检、体能测试合格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政治条件。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,须政治进步、品德优良、作风正派,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。

    第十七条  身体条件。根据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》(公政治〔2000137号)规定,除按照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执行外,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 1.男生身高不低于1.70米,体重不低于50公斤;女生身高不低于1.60米,体重不低于45公斤;身体匀称。

   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,按体检不合格论。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%以上者为过于肥胖;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%以上者为过于瘦弱。

    标准体重(公斤)=身高(厘米)-110

    2.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.8,无色盲、色弱。

    3.五官端正,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(如唇裂、对眼、斜眼、斜颈、各种疤麻等);两耳无重听,无口吃,嗅觉不迟钝;无鸡胸、无腋臭,无严重静脉曲张;无明显八字步、罗圈腿,无重度平跖足(平脚板);无纹身、少白头、驼背,无各种残疾,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。无传染病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体能条件。凡报考山东警察学院的考生,须参加体能测试,且成绩合格。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见下表:

性 别

测试项目

合格标准

男 子

50

71以内

1000

405″以内

俯卧撑

10秒内完成6次以上

立定跳远

2.2米以上

女 子

50

86以内

800

400″以内

仰卧起坐

10秒内完成5次以上

立定跳远

1.5米以上

备注:表内所称以上、以内,均包括本数。

第六章  录取规则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。

    第二十条 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、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,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,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,分地市、男女、文理,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%,女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5%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;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,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  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资格线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,我院予以承认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,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,录取后需改学英语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  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,同时兼顾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 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、教育部文件执行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 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七章  收费标准和其它

    第二十九条  根据国家规定,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、住宿费等费用。收费标准:

    学费:4800/年·人;住宿费:5001200/年·人。

    退学学费规定:执行鲁政办发〔200865号文件规定: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。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。

    上述各类收费,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,则按新标准执行。

    第三十条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德、智、体综合表现优异者,可享受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。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、国家助学金、省政府助学金、勤工助学、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,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
    第三十一条  新生入校后,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。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    第三十二条  学生入校后,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,佩戴学员标志,实行警务化管理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  学生学习期满,经考试考核合格,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,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,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。

第三十四条  学生学习期满,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,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,通过竞争,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;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,或者自主择业。

    第三十五条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:

    咨询电话:0531-8260603182606033

    电子邮箱:zhaosheng@sdpc.edu.cn

    学院网址:http://www.sdpc.edu.cn

    通讯地址: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

    邮政编码:250014

第八章  附则

    第三十六条 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,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。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,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
    第三十七条 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、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,以本章程为准。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,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。

    第三十八条 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   注: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,并在教育部备案,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“阳光高考”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(http://gaokao.chsi.com.cn/)查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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